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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3-09-06

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消息,为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有序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下称“试点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根据《通知》,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的申请。

为了支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通知》要求,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统筹做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确认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银保信公司根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向各试点公司提供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包括投保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等。

自2023年9月1日起,银保信公司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与此同时,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为了确保衔接工作有序推进,《通知》要求,试点公司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衔接工作中的时间安排、各种流程、政策以及与保护投保者权益相关的事项进行告知。

值得关注的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每年1.2万元的税优额度是共享的,即使同时参与两者,也最多只能享受1.2万元的抵税优惠额度。

对此,《通知》要求,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缴费合计超过1.2万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缴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

此外,《通知》强调,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信公司报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进展情况。银保信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试点公司情况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