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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出版

  发布时间:2011-02-28

    由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法律部负责人、法学博士许良根撰写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一书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将有关内容发表于后:

                                       

                                      序

    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虽然我国《保险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都对该项制度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在业内一般称之为追偿)的情况并不普遍,该项制度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公司追偿意识不强,开展追偿的积极性不高,追偿效果不尽如人意。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保险人“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利润”的观念根深蒂固之外,还与社会公众和保险人对于该制度的社会功能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有很大的关系。此外,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难题,也是该制度的作用尚未发挥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经营思路向注重效益方向的转变,追偿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从2004年开始,当时我供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在法律部内设了追偿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和指导全系统的追偿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从国内保险业的整体情况看,目前的追偿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各家公司的实际追偿金额与其业务规模和赔款金额相比,仍然严重不相称。

    许良根同志长期在基层从事保险法律事务和追偿工作,处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追偿案件,成效显著。他不仅法律、保险专业功底扎实,而且善于思考,勤于总结,笔耕不辍,发表了不少相关学术论文,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在工作接触中,我鼓励他就保险追偿方面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系统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这样一则可以推动国内该领域的理论研究,二则可使整个保险行业受益。

    2002年-2006年,许良根同志利用在职攻读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的机会,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以此为题出色地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本书是在他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而成的。该书最大的特点是理论和实务相结合,指导性、针对性强,实用价值高。在理论方面,该书把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债权转让等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较好地阐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和运作原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者使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来解释保险代位求偿权,并提出第三人是相对的终局责任人的观点,让人耳目一新;在实务方面,该书针对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比如“代位求偿权与直接求偿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头诉讼追偿问题”等,提出了非常有新意的解决办法,对于保险公司的追偿工作和法院、仲裁机构的审判与仲裁实践都有较好的指导意义。对“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研究更是该书的一大亮点,特别是关于保险人能否对投保人和车辆借用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的研究,在国内尚属首次。

    作者视野开阔,文风严谨,查阅了大量英文原版资料,在书中大量援引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保险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司法成例,对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我十分高兴地向大家推荐,相信本书的出版会进一步推动国内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理论的深入研究,对保险公司的追偿工作和法院、仲裁机构的审判与仲裁实践也是大有裨益的。

是为序。


                                                     李玉泉

                                               2008年3月12日于北京

 

                                       前  言

一、研究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意义

    保险代位求偿(Subrogation),又称保险代位追偿或保险追偿,作为保险界的一项国际惯例,得到了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后,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从对保险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不但可以壮大保险基金,增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从而降低保险费率水平,而且有利于提高第三人的责任意识,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自发端以来,经过几百年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晚善的法律制度。在一些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相当成熟,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以后进行代位追偿,已经成为一项极为普遍而又自觉的做法。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整个行业仍处于粗放经营阶段,代位追偿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公司在理赔完毕后即作结案处理,大量可以追偿的案件被束之高阁。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保险行业的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国内保险市场主体逐渐增多,竞争日趋激烈,保险行业已经步入微利化经营时代,代位追偿作为一项可以带来利润的工具逐渐走入保险人的视线。近年来,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的保险公司开始打开尘封的案卷,积极尝试进行代位追偿,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追偿收入与其保费规模和赔款金额相比,比例仍然严重偏低。以国内某大型财产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2007年度全年的追偿收入也只有1.25亿元,而该公司当年对外支付的保险赔款却高达463亿元,追偿收入与赔款支出的比例只有0.2%。
    由于业务实践的相对滞后,加上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我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还相当滞后。虽然《保险法》和《海商法》均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是非常之简约,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2000年7月1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开始施行,该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其后陆续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束缚,在追偿诉讼程序上进行了一些大胆的创新,有力地推动了海上保险领域的追偿实践。不过,在国内的一般保险业务领域,保险人的追偿工作依然受到很大制约,诉讼追偿可谓是举步维艰。总体看来,我国关于保险追偿的立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严密的法律体系,现有的立法缺乏相应的配套程序和执行机制,相互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比如《海商法》与《保险法》之间的矛盾、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矛盾、下位法和上位法之间的矛盾以及国内立法与国际惯例之间的矛盾等。立法上的滞后严重制约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挫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积极性。
    笔者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法律实务工作,而保险追偿则是法律部门最主要的业务之一。在长期的追偿业务实践中,不断遭遇到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空白和矛盾,理论上的无助和实践上的无奈激发起研究和探索的欲望,虽偶有小文变为铅字,但仍缺乏系统性研究。2002年,笔者开始攻读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借准备博士论文的时机,在导师和相关专家的指导下,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2006年6月,论文顺利通过答辩,并获得优秀评价。本书即是在笔者的博士论文《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期盼能够为国内立法及追偿实践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现代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发源于英国,英国在国际保险市场上长期拥有垄断地位,该国保险市场上的保单格式、保险条款以及惯例为世界各地保险商所广泛采用,该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下简称MIA1906)也对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有着深刻的影响。关于海上保险的研究,学者们是言必称英国,言必称MIA1906。英国学者关于海上保险的研究著作倍受业界人士推崇,这些著作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都有专题论述,其中许多问题的研究已经达到很精细的地步。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司法实践中的探索和理论创新,很多保险方面的著述都是出自法官和律师之手,而MIA1906也正是在对浩如烟海的司法判例和商业惯例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的集大成之作。除了英国以外,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北欧的一些国家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也是相当的活跃和超前,在这些国家,传统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和挑战,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动态。
    我国国内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研究很不深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基本上停留在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作用、行使名义等基本问题的介绍和讨论上,对立法上的空白和矛盾、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以及追偿业务中的困惑则较少涉及,而一些保险法教材对该项制度大都仅作蜻蜓点水式的简单介绍。近几年来,有些学术刊物也曾刊登过几篇较有力度的探讨追偿实务问题的文章,比如,李玉泉的《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制度》以及覃伟国和冯金如的《海事审判实践中代位求偿权程序问题研究》等。上述这些教材和文章或着眼于保险代位求偿基本知识的介绍,或对实务中的某一方面问题进行剖析,但是总体上缺乏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全方位研究。

三、研究方法和预期成果

    本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基本理论问题;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惯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之处;追偿实务中经常遭遇到的难题;几种典型险种追偿业务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溯源、法理论证、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只有在制度演变和法理设计上追本溯源,才能了解该项制度的原始宗旨和价值取向;只有通过国内外实践和惯例的比较,才能取长补短,不断完善国内立法;也只有研究分析中外成例,才能吸取前人的经验和教训。
理论研究必须为实践服务,本书将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的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指出可资借鉴之处;在实务上通过对常见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对司法审判和业务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虽然比较和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不能算作创新,但是如果这些比较和借鉴能够对完善国内立法有所裨益,就笔者而言,实在是难得一求的“贡献”。如果一定要求有什么创新的话,本书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的系统性正是长期孜孜以求的目标。

 

内容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为了被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维护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一项设计精巧的制度,英美等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以其丰富的司法实践、不多见的成文立法、以及法官学者们孜孜以求的理论雕凿,使得该项制度日臻完善。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暂,立法和司法实践远没有理解该项制度的精髓,实务中经常困惑丛生、问题不断。本书试以历史溯源、法理论证、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该项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如何运用该项制度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若干参考。
全书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概述。本章概括地介绍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起源和历史发展以及各国立法概况,分析了该项制度的法律性质、运作原理和社会功能,力图描绘出一个整体的概貌。代位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债权让与制度,经过现代保险业的孕育、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独特内涵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转让,英美法系学者认为它兼具衡平法和普通法权利的特质,两大法系在立法上给予了一致的承认,就连英国这样老资格的普通法国家在其不多见的成文法《1906年海上保险法》也专门予以规定。这项制度作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产物、兼顾了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作用是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禁止第三人逃避法律责任,并且给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率提供了可能。
    第二章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与相关制度和理论的比较研究。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民法、合同法及保险法的相关制度和理论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关联性,比如物上代位权及委付、债权转让、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等,通过与这些相关的制度和理论的横向比较,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本质特征。物上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同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权利,其核心作用与代位求偿权一样,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委付是最为常见的物上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相比,委付制度更侧重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的基本原理对研究保险代位求偿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债权转让的通知和外部效力制度非常值得借鉴。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法院判例发展起来的一种学说和制度,保险人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所负债务属于一种典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保险代位求偿权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人的内部追偿。债权人代位权是一个听起来容易和保险代位求偿权混淆的概念,但是除了法定代位权这一相同点外,其他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重复保险分摊和追偿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功能完全相同,但运作原理不同。
    第三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构成。本章重点从实体权利的角度研究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讨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权利内容和限制。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和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它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诉讼权利;既包括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也包请求权所附带的一切从属权利;还包括第三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的所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时效也不因保险人代位而有任何变化。为了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立法也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进行了一些限制,这些限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代位求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赔偿金;二是不得向被保险人本人或与其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比如共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等;三是在人身保险中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过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倾向于承认医疗费用保险中的约定代位求偿权。
    第四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本章重点从程序权利的角度研究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求偿权,包括行使名义、行使对象、行使方式以及司法机关对保险合同的审查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最能体现各国司法制度的特色,英国固守严格的债的相对性原则,而美国法院则遵循真正利益当事人规则,我国立法坚持大陆法系的债权转让理论,目前立法上已经确立以保险人名义行使的政策。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包括被保险人依法可以追偿的一切对象,但法律明确禁止追偿的对象除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就可以开展预追偿工作,即便不能取得直接成效,也可以为以后的代位追偿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在保险赔偿金以后,保险人可以自行提起追偿诉讼,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起诉,保险人可以直接申请参加诉讼。我国法院在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案件时倾向于对保险合同责任进行实质性审查,保险人自愿赔付情况下的代位求偿权,这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不符,不过目前最高法院已经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纠正这一偏差。为顺应国际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发展趋势,我国应承认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约束力,保险代位求偿不应成为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借口。
    第五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协调与保护。本章主要讨论代位求偿权与直接求偿权冲突与协调、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保险赔偿不能弥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而第三人也无力赔偿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直接求偿权就会发生冲突,就存在谁先受偿的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三种观点:被保险人优先说、保险人优先说和比例受偿说。司法实践中各国做法各异,我国追随国际流行做法,最高法院基本确立了被保险人优先的审判思路。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其保障和行使离不开被保险人的配合和协助,被保险人负有不得放弃和损害代位求偿权、维护代位求偿权的效力以及协助保险人追偿等三项义务。根据债权转让理论,代位求偿对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应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但是在实践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既为第三人带来了一些额外的抗辩权利,同时也大大地加重了其义务负担。
    第六章保险代位求偿业务的类型化分析。本章主要分析和介绍海上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以及涉外业务中的追偿问题。在海上保险追偿业务中,保险人必须熟悉对海事保全和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等法律制度,方能顺利开展相关追偿业务。共同海损分摊和追偿权为海上保险所特有,保险人在承担共同海损分摊损失以后,依然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在共损当事人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一般实行“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的原则。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给侵权法和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带来了冲击和挑战。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因此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人追偿的机会较小,但是其存在范围并不仅限于共同侵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还存在反向追偿模式。信用保证保险兼具保证和保险的双重属性,立法上的空白并未对保险人代位求偿造成任何影响,相反,却让保险人享受到保证和保险的双重便利。在涉外追偿中,保险人需要解决好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在选择管辖法院时,保险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尤其要关注诉讼文书的送达和判决的执行问题。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掌握两个原则,即保险合同关系遵从一般的合同法律适用规则,而求偿关系则应适用其自身的准据法。
    第七章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变革。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合理性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有些国家开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代位求偿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仔细分析之下,全面废止该项制度的观点在理论上存在较大缺陷,在实务操作中也面临一些难以克服的障碍。因此这些改革并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响应,尤其是老牌的保险大国英国仍旧坚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保险人利益的政策取向。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因保险而生,改革只宜在保险法范畴内进行,改革方向应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不增加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负担为主。代位求偿制度的变革还必须考虑各国具体国情,体现当地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
    全文之后有一个简短的结语,希望我国努力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消除和弥补我国的立法缺陷,尽快建立起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制度。构建中国法下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在实体价值取向上,应从该项制度的根本宗旨出发,尽量平衡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体现出当今最新的发展趋势。在诉讼程序设计上,应从提高诉讼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出发,尽量简化诉讼程序,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提供程序法保障;在法律体系结构上,应建立一套以实体法为核心、程序法为保障、上位法为支撑的保险代位求偿法律体系。


关键词:代位求偿  实体权利  程序权利

目  录
郑重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前  言 ………………………………………………………………………………1

第一章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概述 …………………………………………………4

第一节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4

一、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概念 …………………………………………4

二、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起源 …………………………………………5

三、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9

第二节  各国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概况 …………………………11

一、英美法系国家 ………………………………………………………11

二、大陆法系国家 ………………………………………………………12

三、中国 …………………………………………………………………13

第三节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原理及社会功能 ………………15

一、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性质 ……………………………………15

二、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原理 …………………………………………17

三、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性分析 ……………………………21

四、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社会功能及对保险人的意义 ………………24

本章小结 ………………………………………………………………………25

第二章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与相关制度、理论的比较研究 ……………………27

第一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比较研究 ………………………27

一、物上代位权的涵义 …………………………………………………27

二、全损和推定全损 ……………………………………………………28

三、委付制度 ……………………………………………………………30

四、委付和代位求偿权的比较 …………………………………………37

五、委付以外的物上代位权 ……………………………………………40

六、国内物上代位权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42

第二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债权转让的比较研究 …………………………43

一、债权转让的基本理论 ………………………………………………43

二、债权转让与清偿代位的区别 ………………………………………48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债权转让的比较 ………………………………48

四、保险人能否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求偿权 ……………………51

五、在保险人代位以后第三人清偿的效力问题 ………………………52

第三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其他相关理论和权利的比较研究 ……………54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 ………………………………………………54

二、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解释保险代位求偿权 ……………………59

三、债权人代位权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比较 …………………………60

四、重复保险分摊和追偿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比较 …………………62

本章小结 ………………………………………………………………………65

第三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构成 ……………………………………………67

第一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 ……………………………………………67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67

二、权益转让书的作用 …………………………………………………71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时间 ………………………………………76

第二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77

二、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77

三、主权利和从权利 ……………………………………………………81

四、保险人对第三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的权利 ………………83

五、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85

第三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88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赔偿金 ……………………88

二、保险人不得向特定对象行使代位求偿权 …………………………90

三、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95

本章小结………………………………………………………………………101

第四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02

第一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和对象………………………………102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102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111

第二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118

一、保险人在赔付前对第三人的预追偿………………………………118

二、保险人在赔付以后的代位追偿……………………………………122

三、保险人在非海上保险诉讼追偿中的尴尬境遇……………………127

第三节  代位求偿诉讼中对保险合同的司法审查…………………………129

一、非保险责任赔付的涵义……………………………………………129

二、国内外学者的主要观点……………………………………………130

三、国外司法实践的主要做法…………………………………………130

四、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意见……………………………132

五、关于对保险合同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的分析…………………134

第四节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137

一、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发展趋势……………………………………137

二、合同债权转让情况下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效力…………………140

三、从代位仲裁请求权看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约束力………………142

四、从保险代位求偿权原理看仲裁协议的效力………………………143

五、仲裁协议约束保险人的合理利益分析……………………………144

六、提单仲裁条款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人的效力………………………147

本章小结………………………………………………………………………148

第五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协调和保护…………………………………………149

第一节  代位求偿权与直接求偿权的冲突与协调…………………………149

一、发生冲突的原因……………………………………………………149

二、国内外学者关于协调冲突的主要观点……………………………151

三、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154

四、我国立法规定及评析………………………………………………158

五、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160

第二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161

一、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代位求偿权的义务……………………………161

二、被保险人维护求偿权的义务………………………………………173

三、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追偿的义务…………………………………176

四、被保险人双重获赔时保险人的救济措施…………………………177

第三节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179

一、第三人的抗辩权……………………………………………………179

二、保险合同中放弃代位求偿的条款的效力…………………………180

    三、分头诉讼追偿带来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82

四、第三人的抵消权和反诉权…………………………………………183   

本章小结………………………………………………………………………185

第六章  保险代位求偿的类型化分析……………………………………………186

第一节  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186

一、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的概况……………………………………186

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中的法律问题…………………………………187

三、共同海损分摊和追偿………………………………………………196

第二节  责任保险中的代位求偿……………………………………………205

一、责任保险的概述……………………………………………………205

二、责任保险对于侵权法和代位求偿制度的影响……………………208

三、责任保险中的代位求偿……………………………………………210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代位求偿………………………212

五、责任保险代位求偿对于侵权制度的补充作用……………………216

第三节  保证和信用保险中的代位求偿……………………………………217

一、保证保险的概况……………………………………………………217

二、保证保险的性质……………………………………………………218

三、保证保险中的代位求偿……………………………………………221

四、信用保险及其代位求偿……………………………………………225

第四节  涉外保险代位求偿中的国际私法问题……………………………227

一、涉外保险代位求偿中的管辖权问题………………………………227

二、涉外保险代位求偿中的法律适用…………………………………237

三、涉外保险代位求偿的实践考察……………………………………245

本章小结………………………………………………………………………252

第七章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革新…………………………………254

一、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本功能已经逐渐丧失……………………254

二、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作用……………………257

    三、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革新……………259

    四、对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革新的分析和思考………261

    五、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264

本章小结…………………………………………………………………266

结  语………………………………………………………………………………267

参考文献……………………………………………………………………………272

后  记………………………………………………………………………………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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